會計17-01投資之意義及類別-檢定試題
【乙會學科試題】
【3】01.以下敘述幾項正確?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A.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並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B.以公平價值為基礎管理並評估一組金融資產或其組成之績效,以取得更攸關之資訊。C.利息法係指以單一或一組金融資產之有效利率計算其攤銷後成本及利息之方法。D.公允價值並非企業於非自願交易時之金額 (1)2項 (2)3項 (3)4項 (4)1項。[1011111-55改編]
皆正確,已改適用IAS39。
【1】02.有關金融資產投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收到股票股利均免作分錄,但應降低每股成本 (2)購入股票之手續費均列為投資成本 (3)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均列為營業外損益 (4)投資當年收到現金股利時,均貸記相關投資帳戶。[1070715-11]
收到股票股利不作分錄,僅記錄收到的股數,重新計算每股帳面金額。
【2】03.債券投資購入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若名義利率小於市場利率,則債券之現值大於面值,稱為折價發行 (2)若名義利率大於市場利率,則債券之現值大於面值,稱為溢價發行 (3)若名義利率大於市場利率,則債券之現值大於面值,稱為折價發行 (4)若名義利率小於市場利率,則債券之現值大於面值,稱為溢價發行。[1091101-20]
名義利率>市場利率,則現值>面值,溢價發行。名義利率<市場利率,則現值<面值,折價發行。
【234】04.國際會計準則39號規定金融資產的除列,除對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約權利屆滿(已收回現金或已無權收回)應除列外,須通過之相關測試包含 (1)證實測試 (2)控制測試 (3)風險與報酬測試 (4)移轉測試。[1111106-65]
測試包含控制測試、移轉測試、風險與報酬測試。
【3】05.以下各情況中,何者表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不具重大影響力? (1)投資公司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者 (2)投資公司及其子公司派任於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合併超過被投資公司董事總席次半數者 (3)投資公司派任有銷售經理者 (4)投資公司對持有被投資公司普通股股權百分比最高者。[1131103-57]
投資公司派任經理者,不見得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
【乙會術科試題】
【乙會1031109-2】101年01月01日 台中公司與他人共同創立台南公司。台中公司投資$500,000以取得台南公司30%的股權,並具有重大影響。
101年07月01日 台中公司再投資$150,000買入台南公司10%的股權。
101年12月31日 台南公司的本期淨利為$240,000。
102年04月01日 台南公司宣告並發放現金股利$60,000。
102年12月31日 台南公司102年的本期淨損為$30,000,台南公司本期其他綜合損益認列確定福利計畫精算利益$50,000。
103年01月01日 台中公司以$700,000出售其對台南公司之持股而使其持股比例降為10%並喪失重大影響力,台中公司應自該日起停止採用權益法,並將剩餘持股轉列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台中公司對台南公司當日剩餘持股公允價值為$190,000。
103年12月31日 台中公司對台南公司當日剩餘持股公允價值為$175,000。
試作下列日期之分錄:101/1/1、101/7/1、101/12/31、102/4/1、102/12/31、103/1/1、103/12/31。(本題「其他綜合損益」不必作結轉分錄)
101/1/1 |
借:採用權益法之投資$500,000 貸:現 金 $500,000 |
101/7/1 |
借:採用權益法之投資$150,000 貸:現 金 $150,000 |
101/12/31 |
借: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84,000 [$240,000×(30%×12/12+10%×6/12)] 貸: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損益份額$84,000 |
102/4/1 |
借:現 金 $24,000 [$60,000×(30%+10%)] 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24,000 |
102/12/31 |
借: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損益份額$12,000 [$30,000×(30%+10%)] 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2,000 借: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20,000 [$50,000×(30%+10%)] 貸: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利益 $20,000 |
103/1/1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500,000+$150,000+$84,000-$24,000-$12,000+$20,000=$718,000 借:現 金 $700,00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 190,000 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718,000 處分投資損益 172,000 借: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利益 $20,000 貸:處分金融資產損益 $20,000 |
103/12/31 |
借:OCI-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15,000 ($190,000-$175,000) 貸: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 $15,000 |
【乙會1051106-3】下列為台中公司投資台南公司的股票之交易
104年01月01日購買台南公司的股票作為投資。
104年05月01日台南公司發放現金股利$0.7。
104年12月31日台南公司股價為每股$12,台南公司綜合損益總計$20,000(本期淨利$30,000、其他綜合損益$10,000(借餘))。
105年01月05日出售台南公司1/4股票,股價為每股$13。
1.台中公司購入時若將此投資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104年應認列「股利收入」$7,000。
(2)104年應認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20,000。
2.台中公司購入時若將若將此投資分類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104年應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損益份額」為貸記$12,000。
(2)104年應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其他綜合損益份額」為借記$4,000。
(3)105年01月05日出售台南公司部分股票後,仍符合採用權益法。
台中公司沒有其他投資,台南公司104、105年均未發放股票股利或股票分割。(假設購買股票沒有手續費或其他交易成本)
試分別依1.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2.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作104/01/01、104/05/01、104/12/31、105/01/05之分錄(不考慮結帳分錄)。
投資股數=$7,000÷$0.7=10,000股
投資金額=$12×10,000+$20,000=$140,000
1.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04/01/01 |
借:FVPL金融資產 $140,000 貸:現 金 $140,000 |
104/05/01 |
借:現 金$7,000 貸:股利收入$7,000 |
104/12/31 |
借:FVPL金融資產損失$20,000 貸:FVPL金融資產 $20,000 |
105/01/05 |
借:FVPL金融資產 $2,500 [($13-$12)×10,000×1/4] 貸:FVPL金融資產利益$2,500 借:現 金 $32,500 [($140,000-$20,000)×1/4+$2,500] 貸:FVPL金融資產$32,500 |
2.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04/01/01 |
借:採用權益法之投資$140,000 貸:現 金 $140,000 |
104/05/01 |
借:現 金 $7,000 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7,000 |
104/12/31 |
借: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2,000 貸:採用權益法認列損益份額$12,000 借:採用權益法認列其他綜合損益份額$4,000 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4,000 |
105/01/05 |
借:現 金 $32,500 ($13×10,000×1/4) 處分投資損益 2,750 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35,250 [($140,000-$7,000+$12,000-$4,000)×1/4] 借:處分投資損益 $1,000 ($4,000×1/4) 貸:採用權益法認列其他綜合損益份額$1,000 |
【乙會1061106-3】台中公司於101年1月20日購入下列公司股票作為投資:
|
股數 |
每股股價 |
大甲公司 |
1,000 |
$50 |
大乙公司 |
1,500 |
80 |
大丙公司 |
2,000 |
60 |
以下為台中公司投資於各公司在101年與102年相關資料:
|
101年10月1日 現金股利 |
102年10月1日 現金股利 |
101年12月31日 股價 |
101年12月31日 股價 |
大甲公司 |
3 |
4 |
56 |
62 |
大乙公司 |
4 |
4 |
90 |
85 |
大丙公司 |
2 |
2 |
48 |
52 |
請分別依下列兩種情況:試作台中公司在101年及102年投資之金融資產交易相關分錄。
(1)上述權益證券投資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01/1/20 |
成本=$50×1,000+$80×1,500+$60×2,000=$290,000 借:FVPL金融資產 $290,000 貸:現 金 $290,000 |
101/10/1 |
借:現 金$13,000 ($3×1,000+$4×1,500+$2×2,000) 貸:股利收入$13,000 |
101/12/31 |
公允價值=$56×1,000+$90×1,500+$48×2,000=$287,000 借:FVPL金融資產評價損失$3,000 ($287,000-$290,000) 貸:FVPL金融資產評價調整$3,000 |
102/10/1 |
借:現 金$14,000 ($4×1,000+$4×1,500+$2×2,000) 貸:股利收入$14,000 |
102/12/31 |
公允價值=$62×1,000+$85×1,500+$52×2,000=$293,500 借:FVPL金融資產評價調整$6,500 ($293,500-$287,000) 貸:FVPL金融資產評價利益$6,500 |
(2)上述權益證券投資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不考慮結帳分錄)。
101/1/20 |
借:FVOCI金融資產$290,000 貸:現 金 $290,000 |
101/10/1 |
借:現 金$13,000 貸:股利收入$13,000 |
101/12/31 |
借:OCI-FVOCI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損益$3,000 貸:FVOCI金融資產評價調整$3,000 |
102/10/1 |
借:現 金$14,000 貸:股利收入$14,000 |
102/12/31 |
借:FVOCI金融資產評價調整$6,500 貸:OCI-FVOCI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損益$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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