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17-01投資之意義及類別
17-1.1投資之意義及目的
意義 |
為獲取經濟利益,將資金或財物應用於某種事業的經濟活動。 |
|
目的 |
1.調節資金需求。 2.獲取投資收益。 3.長期股權投資。 |
|
種類 |
權益證券投資 |
1.股票(普通股、特別股、認股權),成為股東。 2.獲取股利收入。 |
債權證券投資 |
1.公債、公司債、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成為債權人,有債權請求權。 2.獲取利息收入。 |
|
衍生性商品投資 |
1.期貨、選擇權,簽訂合約、交換契約。 2.套利、避險。 |
|
其他投資 |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投資性不動產、基金。 |
17-1.2權益證券投資類別之判斷流程
17-1.3權益證券投資之類別
持股比例 |
<20% |
20%~50% |
>50% |
|
對被投資公司影響力 |
無重大影響 |
重大影響、聯合控制 |
控制能力 |
|
交易目的 |
備供出售 |
|||
會計項目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
後續衡量方法 |
公允價值法 |
權益法 |
權益法及合併財務報告 |
|
後續衡量基礎 |
公允價值 |
帳面金額 |
||
公允價值變動 |
綜合損益表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
綜合損益表 其他綜合損益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
不認列 |
|
減損損失 |
不認列 |
認列 以個別證券投資單位 |
||
報表列示 |
預期一年內出售:流動資產 預期一年後出售:非流動資產 |
非流動資產 |
||
重分類 |
1.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之股票投資 (1)只能按公允價值衡量,不得重分類。 (2)FVPL、FVOCI兩者之間不得重分類。 2.對被投資公司影響程度改變時,採用權益法或停止採用權益法。 |
17-1.4債權證券投資類別之判斷流程
17-1.5債權證券投資之類別
|
交易目的 |
持有至到期日 |
會計項目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後續衡量基礎 |
公允價值 |
攤銷溢折價後成本 |
公允價值變動 |
綜合損益表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
不認列 |
減損損失 |
不認列 |
認列 |
重分類 |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1)資產負債表:以重分類日公允價值做為帳面金額。 (2)綜合損益表:無重分類損益。 (3)減損評估:將重分類日視為原始認列日,以有效利率評估減損(認列減損損益時相對調整備抵損失)。 ※重分類日:次一報導期間開始日 |
|
2.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1)資產負債表:以重分類日公允價值做為帳面金額。 (2)綜合損益表:重分類日公允價值與攤銷後成本之差額認列為重分類損益(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3)減損評估:不適用。 |
||
可消除或重大減少會計配比不當,不可重分類。 |
17-1.6投資之會計項目
17-1.7其他綜合損益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險工具之損益。 |
留言
張貼留言